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旅游局共同制定的《北京市“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已于2007年4月23日正式发布。
游客在进行一日游旅游活动时,要与旅行社签订《北京市“一日游”合同》。该合同对旅游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旅行社义务方面,文本规定旅行社应当在签约前向旅游者出示《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如实告知有关旅游行程、餐饮、车辆、购物等方面安排的真实情况,并按照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保证服务不低于《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确定的标准。
在旅游者义务方面,文本规定旅游者应当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在全额支付旅游费用后,应当与旅行社互相协助共同完成旅游活动,遵守国家和北京的法律及有关规定,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旅游者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行社改变约定的团队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